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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剿劣”发生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16 09:12:26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为配合全省“剿灭劣Ⅴ类水”行动,省人力社保厅近日专门印发了《关于参与“剿灭劣Ⅴ类水”行动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工伤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台州也积极响应,对行动中受伤害职工提供全方位工伤保险保障服务。


《通知》明确,在“剿灭劣Ⅴ类水”专项行动中,因工作需要直接参与的专职人员和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非专职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记者了解到,台州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已做好保障准备——将充分利用绿色通道等方式,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明确对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将采取简易处理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对重症瘫痪、不适宜外出的工伤职工,将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经济补偿。


(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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