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位置: 西安工伤律师网 > 工伤新闻 > 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4种情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6-16 17:41:52

看到这个标题,很多人会自然想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是明确规定了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吗?但实践中的案例纷繁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现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以下四种未签劳动合同,但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四种情形,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借鉴:

问题一: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一:包某2010年3月9日入职公司,公司将已经填好盖好公章的《劳动合同书》交给包某,包某认为合同上约定的月工资6000元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要求的是扣除税金、社保费、公积金等领到手6000元,故不同意签订,后公司未及时跟进此事,至包某离职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包某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计较是否劳动者的原因拒不签订,只要发生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即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启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沟通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拒绝签订,应及时通知解除事宜,否则可能导致单位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责任。

问题二:总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二:叶某于2017年5月2日进入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项目招投标、人员管理、工地现场制度的建立和考勤考核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月工资5000元,2018年9月,公司将叶某辞退,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叶某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观点:本案中,叶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其有责任对公司在劳动用工等日常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履行总经理的相应职责,加以改进和完善,由于叶某怠于履行自身职责,致使包括其本人在内的公司员工未订立劳动合同。鉴于叶某身份的特殊性,其与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其不但明知,且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了总经理的职责制止该事实的发生。因此,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承担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叶某与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于公司,故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叶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案例启示:作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负责人等职务,其有责任对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履行相应职责,加以改进完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三: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三:赵某2012年1月入职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五年至2017年1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向对方表明意向,合同到期后因甲方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续展,续展期为事实劳动期间。”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赵某仍在单位上班,2018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赵某仍在公司上班,双方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赵某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单纯的只保护劳动者,约束用人单位,实际上,签订合同属于对单位和员工双方的保护。

问题四:劳动者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否会得到支持?

案例四: 田某于2015年9月起到公司上班,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田某每月工资为2300元。2018年4月10日,田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能否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裁判观点: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不应适用法律法规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田某于2015年9月到被告处上班,故田某最迟也应在2016年10月即知道公司应向其支付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此时起计算。

故田某于2018年4月10日对双倍工资争议申请仲裁已过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对于田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维权要趁早,否则也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上一篇:员工赌博被拘留3天,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下一篇:高院:签署放弃社保声明违法,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联系我们更多内容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

   318号拿铁城A座24层

邮编:710001

电话:029-85337218

   孟砾婷律师13669207586

   王蕾律师18292415542

   刘斐律师13991950287

传真:029-85337218

0.036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