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所在位置: 西安工伤律师网 > 工伤新闻 > 正文

2019年全国统一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4-02 19:02:25

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1月21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快于人均GDP增速,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69,比上年缩小0.02。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另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20年,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实践中常见的工伤法律问题:


1、工伤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岗调薪?

发生工伤后,职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若职工不接受新岗位,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换岗,若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职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职工,除非职工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样享受上述工伤待遇。


2、上班不足一个月就发生工伤的,如何认定该员工的工伤前工资水平?

在这里给几个参考方案,具体选择哪个方案,就得个案衡量:(1)按双方入职时的约定,如双方入职时约定是3500元一个月,并且双方对这个工资约定无异议的,可以按双方的约定来认定;(2)通过合理的折算来认定,如员工工作5天后受伤,而这5天员工应得的工资是1000元,那可以计算得员工工作一天的工资是200元,一个月按21.75天计算,得出是4350元/月;

(3)参考用人单位同岗位其他员工的月工资计算;

(4)参考政府部门公布的同岗位的或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5)参考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建筑行业的,参考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能否主张后续治疗费?

第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基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工伤职工享有劳动关系解除权。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风险承担。因为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工伤保险关系终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

第三,从公平角度来讲,职工为工负伤,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如果后续工伤治疗费数额巨大,已远远超出工伤职工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则应赋予劳动者合理的救济手段,用人单位不能一概免责。故对于超出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承担。

在司法裁判中,如果工伤职工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并未超过公司已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职工再次要求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4、用人单位可否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亦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1)购买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购买无法免除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2)人身意外伤害险无法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责任,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亦无法进行抵扣。


5、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能少赔钱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发生工伤时虽然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在事后能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的,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哪些项目是属于新发生费用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公司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成功后,从补缴保险后新发生的很多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比如,发生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治疗、康复需要很长时间,费用可能非常惊人,如果补缴成功,这些新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再如,构成伤残或工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些费用可能都是以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计算的,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损失


6、对于用人单位的重要提醒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一个月以后申报工伤,按照工伤保险部门的规定,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法条链接(工亡的认定):


认定工亡一共有九种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一篇:发生工伤后的关键三步,你都了解吗?

下一篇:关于调整2019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联系我们更多内容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

   318号拿铁城A座24层

邮编:710001

电话:029-85337218

   孟砾婷律师13669207586

   王蕾律师18292415542

   刘斐律师13991950287

传真:029-85337218

0.044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