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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操作不当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18 09:09:19

内容提要


王某在一次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及多发性膝关节损伤,花费医疗费15000元。然而,王某所在的电镀公司认为王某是操作不当造成的,拒不赔偿,并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电镀公司职工,于2010年5月进入昆山某电镀公司担任技术操作工一职,2015年5月,王某在一次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及多发性膝关节损伤,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5000元,而医疗费均是王某自己掏。事后,王某找到了公司,希望公司帮王某办理保险理赔,公司以要申请工伤为由,告知王某在家等候,可是等了大半年,都不见公司联系王某,于是王某再次来到公司,想了解是什么情况。可是公司却当即表示不愿赔付。于是2016年1月王某自己申请了工伤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王某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申请了仲裁,仲裁也支持了王某的申请。后该电镀公司不服,以王某发生事故系王某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存在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法官评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案中,经审理发现电镀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明显存在未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问题,应当纠正。工伤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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