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只有严格把控好招聘员工的第一环节,从年龄、资质、身体状况、劳动关系状态、竞业限制五个方面来做好入好入职审查,才能减少后续非必要的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招用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否则,会构成违法用工。因此,单位招聘时,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身份证明。如果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可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职位的情况,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等,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员工入职时单位应严格审核员工的相关个人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无误,避免单位招用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不符合招聘资格的员工为单位带来用工风险。问:若员工入职后,单位发现劳动者学历履历等基本情况造假,用人单位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如果员工患有潜在的疾病或职业病,这将给未来的用工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成本。因此应当对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了解员工身体情况,是否存在相关疾病或未治愈的职业病,避免后续用工中产生非必要的争议。问:员工在职期间因个人疾病无法提供劳动,单位怎么办?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如果在职期间员工有相关个人疾病,单位需要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限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答: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患有职业病,如果现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由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聘员工时,应当要求提供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由员工出具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声明,从而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离职后两年内相关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原用人单位可能在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时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使本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员工入职时单位对员工与其他单位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