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授权作出的。因此,“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二)(六)两项,两者属于并列关系,符合其一,用人单位即可据此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为一段劳动关系画上句号。对于已经退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要继续用工的话,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务关系、外包、承包等其他关系,属于民事争议,不再受劳动法调整。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劳动者属于退休,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两条不同的规定,是今天这篇文章的起点和实务中不同观点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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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节选) 人社建字〔2019〕37号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条文释义内容) 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客观情况和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授权作出的。 由此可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是“或”的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第四44条(二)、(六)项不同的情形,符合其中一种,用人单位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 1、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可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之后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构成劳务或其他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