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长期两不找”?
“两不找”或者说“长期两不找”是对于劳动关系状态一种生动形象说法。核心要义可以从劳动关系和提供劳动两个方面理解。
劳动关系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
提供劳动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
“长期两不找”的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后,因为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要求补发工资福利待遇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进而引发争议。
实务中的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要求,而本类纠纷中虽然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但是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一般未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用人单位对此应当负有责任,对于劳动者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多年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务,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为什么更倾向于认定“长期两不找”属于劳动关系中止状态?
一、劳动关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主建立、自行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当事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不宜主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即便劳动关系实际处于多年互相没有履行权利义务的状态,亦应尊重劳动关系双方的意见,不宜主动认定解除。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对价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长期两不找”情况下,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对价,劳动关系属于名存实忘状态。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不符合现实情况。
三、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而属于劳动关系中止。用人单位无须继续向其支付工资或履行其他劳动法上的义务,属于法律关系的中止履行,中止期间双方均无须负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我国目前的法律虽然没有关于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的规定,但认定“长期两不找”属于中止履行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64条规定:工资分配当遭循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之一即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妇女孕期或职工病假或工伤。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然没有权利主张相应的报酬。反之,用人单位既然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当然也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双方均处于既不享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必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